【普法】无线电法律法规知识节选

       1、如何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

       用频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需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预指配频率、频率指配三个程序。

       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预指配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

       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需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正式指配频率。

       2、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3、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4、如何办理设台手续?

       申请和办理设置无线电台(站),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二)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的需求合理性、设台条件及资料的完整性。正式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台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监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由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台组网设计。预指配频率是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四)设台组网方案审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五)台站协调: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站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

       (六)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和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七)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八)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验系统发射、接收、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界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九)台站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十)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5、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6、对非法设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铜仁无线电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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