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9公斤!铜仁市检察院对一起重大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





铜仁市检察院
对一起重大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

4月28日,由松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段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经铜仁市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运输毒品罪对段某某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中段某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近20公斤,系铜仁市开展禁毒“大扫除”专项活动以来查获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段某为获得高额报酬,甘受“上线”驱使,特从云南省德宏州坐飞机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为“上线”运输毒品,在装载毒品欲运输至指定地点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包裹中查获冰毒可疑物21包,经称量净重共计19984克。段某因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冰毒,将面临牢狱之灾。

该案系《贵州省检察机关重罪条线办理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暂行规定》出台以来,铜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提前介入的重大毒品案件。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主动与侦查员沟通协调,适时开展提前阅卷,从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按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的取证意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使该案在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提起公诉,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禁毒“大扫除”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铜仁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落实禁毒职责,持续深化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毒品问题社会治理,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禁毒工作,为平安铜仁、法治铜仁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检察官普法:被告人段某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运输毒品罪。

法条链接: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误入“毒“途深似海,一时贪念悔已晚,不要为获取高额报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只有辛勤劳动才是致富的唯一途径。

来源:铜仁检察

松桃百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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