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松桃“网约房”治安管理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贵州省公安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松桃县网约房住宿行业实行治安管理,现予公告。

  
  一、本公告所指网约房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适用于松桃县行政区域内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提供具有旅馆特点住宿服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的房屋和其他场所。
  
  二、网约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同时,还应咨询消防、卫健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相关许可。
  
  三、网约房经营者是网约房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
  
  四、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网约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查验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上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七、网约房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3)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屋。
  
  (4)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像验证工作。
  
  八、网约房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公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贵州省公安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松桃县网约房住宿行业实行治安管理,现予公告。
  
  一、本公告所指网约房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适用于松桃县行政区域内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提供具有旅馆特点住宿服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的房屋和其他场所。
  
  二、网约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同时,还应咨询消防、卫健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相关许可。
  
  三、网约房经营者是网约房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
  
  四、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网约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查验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上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七、网约房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3)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屋。
  
  (4)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像验证工作。
  
  八、网约房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公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松桃公安

松桃百姓网
特别声明:本文为松桃百姓网“松桃社区”用户上传并发布,不代表松桃百姓网的观点和立场。 上一篇内容 【火速驰援 “疫”往无前】松桃县人民医院再次派出人员支援贵阳、毕节 下一篇内容 祝贺!县民族中医院冯跃杰荣获松桃县卫生系统首批“名医工作室”授牌 内容标签: 松桃 苗族 县公安局 公安局 关于

评论(0)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跟贴用户自律公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登录立即注册 |

暂无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

推荐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