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王山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王山,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2291996081528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岩口村下坝组。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1)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山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刑罚交付执行前,王山以其患有肺结核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委托铜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山所患疾病进行医学鉴定,铜仁市人民医院以铜医司鉴所[2022]医鉴字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山所患疾病及病情发展程度目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范畴。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进行诊断鉴别,罪犯王山所患疾病程度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疾病范畴。2022年5月5日,本院发函征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山不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王山虽患双肺继发型肺结核并空洞形成疾病,但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医学鉴定,罪犯王山所患疾病及病情发展程度目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范畴。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之规定,因罪犯王山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山不予监外执行。

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法院七楼,联系电话:0856—8062017)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来源:松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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