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下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黄某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黄某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底,一个名叫“海哥”的人请黄某雄帮其找人办理银行卡用于转账,并支付黄某雄每套银行卡2500元至2800元。黄某雄明知“海哥”利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先后以2000元/张的价格分别向龙某某、田某某各自收购了一张银行卡,黄某雄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贵州弘典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黄某雄收购的两张银行账户累计收款(转入)3186230.25元,累计支出(转出)3180555.4元。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依法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黄某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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