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法院:积极行使权利,不做权利上的沉睡者

“法官,不好意思给你们添麻烦了,这次就当是花钱买了个教训。”皮某的丈夫拿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承办法官说。

松桃法院民事审判庭9月29日审理原告皮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官给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当事人当庭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案情简介】:2005年12月31日,原告皮某在松桃县南门桥处代办移动业务,与被告签订了《中国移动业务代办协议》,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一年一签,同时原告需先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000元,原告于2005年12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交款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双方最后一次签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5月13日,于2011年5月13日到期,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各自按照合同履行,直到2011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不再继续代办移动业务,被告也表示同意,但却以原告交的保证金在被告的财务账上没有记载等借口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保证金。2021年7月28日皮某向松桃县法院提起诉讼。

松桃县法院于9月2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方提出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皮某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庭后,皮某的丈夫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释法】: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便是对该制度最为直观的体现。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后当事人依旧有诉权,但是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便丧失了胜诉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有效行使权利,并注重收集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松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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