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乡境内的河流、水库、溪流、池塘、沟渠、稻田等一切水域中进行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凡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在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凡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村委会负有渔业资源管理责任,要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凡持有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工具和物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将电鱼器设备上缴到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具体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收缴集中销毁,将毒鱼、炸鱼等物品上缴到公安机关。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四、对妨碍、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五、发现有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举报(举报电话:08563920046)。对举报非法捕捞行为经核实属实给予500-2000元奖励。妙隘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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