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

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张某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毛某权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新街移民搬迁三层半砖房一栋及搬走房屋内相关财产。判决生效后,张某建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毛某权向松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桃县法院依法送达张某健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经松桃县法院多次劝解,张某建仍拒不返还和搬离,松桃法院遂依法对张某建拘留十五日。拘留执行完毕后张某建仍拒不返还和搬出涉案房屋。

松桃县法院认为张某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遂移送松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松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向松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松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张某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普法: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刑法上的学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说法:
法律不是儿戏,更不是一纸空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更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所以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监狱的大门永远为你敞开。
来源:松桃法院

松桃百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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