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甲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周某甲、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周某甲、罗某某、周某乙三人共同投放15000元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等三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冷水溪镇罗袍村马槽口河段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共电死野生鱼30条,重0.7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发现,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水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被告人周某乙刚参加完高考,并拿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本次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且具有坦白、自愿修复被损生态等法定从轻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周某乙年纪尚轻,如追究刑事责任,其将失去自由,档案会留下污点,思想上会背上沉重的包袱,不利于今后的成长,秉承着宽严相济、教化育人的原则,我院对周某乙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温度,和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情怀。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及法庭教育中均引用了《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这是我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引用地方性条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对推动《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松江流域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作用。来源:松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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