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

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 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 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 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 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依法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 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 罚或者不予处罚。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 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 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 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 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 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 0.16 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 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 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 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 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 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

2022年4月2日


来源:贵州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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