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多的是,
只要有证据与发票相互印证,
法官一般都会采纳和支持,
如果法官审查出来大不了撤诉……。”
一旦你危险想法实现了,离罚款或者坐牢不远了。
例如:
近日,松桃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贾某所有的小轿车因涉事故受损,其提交维修清单及发票拟证实其车辆受损后的维修情况。经查,贾某所有的案涉车辆未实际维修,其提交的发票系虚开,车辆维修清单亦非发票出具单位出具。
法院认为,贾某提交虚假发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妨碍了案件审理,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出具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诉讼证据在法院案件审判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判断案情、明辨是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既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也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进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暂无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